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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会官方网站 等9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9 00:00

腾博会官方网站 等9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宝民发〔2018〕124号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公安分局、综治稳定信访司法中心、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教育局、卫生计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现将省民政厅等9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陕民发〔2018〕3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陕民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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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会 财政局  腾博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腾博会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腾博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腾博会 扶贫开发办公室 腾博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陕民发〔2018〕33号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办(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升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为落脚点,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

各级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政府要定期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

(二)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留守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在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留守老年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要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守法意识,对于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服务作用

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开展老年人探访,村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建立档案,一人一册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护服务,对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村民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

(五)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鼓励引导和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发挥农村老年协会、老年人理事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以互助式养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等方式方法,组织会员之间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开展义诊、助餐、娱乐、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三、加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

健全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化、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养老关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发挥服务设施作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发挥辐射功能,在满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照料服务。省、市、县三级都要加大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力度,确保“十三五”末覆盖80%的行政村。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基础平台作用,实现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建设向建设与运行管理并重转变。开展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绩效考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评定为优秀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日常运行维护费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农村互助幸福院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每年为65岁以上留守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发挥农村文体服务设施功能,组织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明确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8〕12号),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强化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农村老年协会,发挥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和优待工作的作用,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加强支持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务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优先用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以开展“敬老文明号”活动创建为抓手,开展孝亲敬老楷模和孝亲敬老之星评选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留守老年人活动,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建立考评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度。省民政、老齡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进行督查。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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