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星火文化公益发展中心:
经调查,你中心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将你中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腾博会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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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